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时政
  • /
  • 要闻
  • /

    促销活动需谨慎 公平交易要辨清

    2021-06-09 16:00:41

      本报记者 马工枚

      “618”即将到来,你是否有许多商品在购物车等待付款?然而在大型促销季里,更要看清促销活动的细节。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11月14日,简阳市消委会石桥分会接到消费者汪先生投诉,称某家具定制店日前在进行促销活动,他在2020年10月17日支付1000元预付款订购了一个高约1.6米的衣柜(促销价999元),11月14日前往购买时,商家却要求其加买其他东西,遂要求商家退还定金被拒,希望帮助其退还定金。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汪先生及被投诉商家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于11月19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还汪先生定金1000元(现场履行),且双方承诺事后不能做出任何诋毁、谩骂对方的行为。现场简阳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此次调解结果进行了司法确认。

      消委会工作人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责,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赋予了调解结果以强制执行效力,更好地化解了矛盾。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消费者汪先生参加商家促销活动预购衣柜时,与商家已约定好价格,且约定内容中并不含有加买其他物品这一项。汪先生按照正常购买流程,支付了预付款,并按约定前往商家处提货时,商家却违背约定,要求汪先生必须加买其他物品才能按约定价格提货,涉嫌强制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汪先生有权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这也是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时政
  • /
  • 要闻
  • /

    促销活动需谨慎 公平交易要辨清

    2021-06-09 16:00:41

      本报记者 马工枚

      “618”即将到来,你是否有许多商品在购物车等待付款?然而在大型促销季里,更要看清促销活动的细节。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11月14日,简阳市消委会石桥分会接到消费者汪先生投诉,称某家具定制店日前在进行促销活动,他在2020年10月17日支付1000元预付款订购了一个高约1.6米的衣柜(促销价999元),11月14日前往购买时,商家却要求其加买其他东西,遂要求商家退还定金被拒,希望帮助其退还定金。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汪先生及被投诉商家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于11月19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还汪先生定金1000元(现场履行),且双方承诺事后不能做出任何诋毁、谩骂对方的行为。现场简阳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此次调解结果进行了司法确认。

      消委会工作人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责,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赋予了调解结果以强制执行效力,更好地化解了矛盾。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消费者汪先生参加商家促销活动预购衣柜时,与商家已约定好价格,且约定内容中并不含有加买其他物品这一项。汪先生按照正常购买流程,支付了预付款,并按约定前往商家处提货时,商家却违背约定,要求汪先生必须加买其他物品才能按约定价格提货,涉嫌强制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汪先生有权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这也是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