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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有隐患 消协调解退货款

    2021-07-21 14:52:20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新买的电动三轮车有安全隐患问题,但经营人员不承认,消费者该怎么办?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4月12日,成都市双流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向先生投诉,称其在双流区某摩托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但在交车时却发现该三轮车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问题,遂要求退货退款,但被该经营部人员以不影响使用为由拒绝,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请求双流区消费者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确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经营部销售的电动三轮车的主车架上有明显裂痕。随后联系车方技术人员现场复核确认,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同时还查找到车架裂痕系在运输环节损坏所致,而所谓不影响使用也只是经营者的主观臆断。消协工作人员几经交涉、沟通和调解,最终双方于2020年4月15日达成和解,经营部同意退货退款,并当场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4600元。最后,工作人员还责成经营部在未返厂更换或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前,停止继续销售该电动三轮车,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是摩托车销售商家不重视质量安全问题,不主动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从而导致的一起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发现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商家不但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任何相关的信息,更是直接以不影响使用为由,排除自身所有责任,严重违背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规定,本案经营者提供的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其为消费者办理退款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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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14:52:20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新买的电动三轮车有安全隐患问题,但经营人员不承认,消费者该怎么办?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4月12日,成都市双流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向先生投诉,称其在双流区某摩托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但在交车时却发现该三轮车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问题,遂要求退货退款,但被该经营部人员以不影响使用为由拒绝,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请求双流区消费者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确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经营部销售的电动三轮车的主车架上有明显裂痕。随后联系车方技术人员现场复核确认,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同时还查找到车架裂痕系在运输环节损坏所致,而所谓不影响使用也只是经营者的主观臆断。消协工作人员几经交涉、沟通和调解,最终双方于2020年4月15日达成和解,经营部同意退货退款,并当场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4600元。最后,工作人员还责成经营部在未返厂更换或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前,停止继续销售该电动三轮车,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是摩托车销售商家不重视质量安全问题,不主动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从而导致的一起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发现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商家不但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任何相关的信息,更是直接以不影响使用为由,排除自身所有责任,严重违背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规定,本案经营者提供的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其为消费者办理退款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