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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消费引纠纷 消委调解除隐患

    2021-12-01 14:45:32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健身卡、美容卡、洗车卡……预付卡使用起来比较方便,还能享受较为优惠的价格,可少数消费者也会遇到店铺关门、不给退款的情况。近年来,预付卡消费纠纷呈快速增长趋势,经营者突然关门失联后大多会引发群体性投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10月,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委”)陆续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广安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大力推行低价办卡套餐,10月8日突然停止营业,张贴的搬迁公告未提及搬迁时间及地点,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有涉嫌卷钱“跑路”的行为,故此投诉,请求消委予以处理。

      广安区消委接诉后高度重视,立即与多名消费者取得联系并前往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已停止营业,现场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2020年10月13日,广安区消委组织5名消费者代表了解情况,根据其提供的资料显示2020年9月约200余人参加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办卡活动,涉及金额20余万元。据消费者代表反映,该健身房实际控股人并非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实际控股人取得联系,要求其就此事对消费者进行情况说明,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2020年10月27日,广安区消委组织该健身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和两名消费者代表进行调解,该公司控股人表示已将业务转给广安市某B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并现场提供了2020年10月23日与某B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权益接收协议,协议表明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将现有的所有有效会员和有效私教会员0元转移入某B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消费者代表要求在协议上增加补充协议,对有效会员和有效私教的定义、会员和私教剩余课程的认定、广安市某B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试营业健身环境等方面进行约定。经过区消委工作人员协商,双方就部分约定达成初步一致。2020年10月29日,工作人员再次组织该健身有限公司控股人、两名消费者代表和某B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解,三方就2020年10月27日调解达成的约定作进一步细化,就未达成的约定作再次协商,最终消费者代表、广安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某B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协商,三方就协议约定内容达成一致,并签字盖章,此群体性投诉案件调解成功。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案中被经营者单方面停止营业,造成持卡会员消费者不能正常消费,却没有主动就此事对消费者进行说明,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类案件中,因被投诉方90%以上处于失联状态,使消委组织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故最终消费者只能选择司法诉讼方式进行维权,进而加大了维权的成本,拉长了维权的周期。面对此类情况,消委会给出以下建议。

      一是消费者可以先充分了解商家的资质情况、经营情况,对于商家的宣传,如有产品及服务与市场值明显不符的情况,要做的三思而后行,理性消费。

      二是消费者确定要购买相关服务后,应当仔细阅读商家提供的书面合同,做到权责清晰明确,切忌亲信商家口头承诺,对于商家口头承诺的服务,应要求商家补充备注在双方的合同中。

      三是保留好微信记录、收据、发票等消费凭证,确保在发生纠纷后,能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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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健身卡、美容卡、洗车卡……预付卡使用起来比较方便,还能享受较为优惠的价格,可少数消费者也会遇到店铺关门、不给退款的情况。近年来,预付卡消费纠纷呈快速增长趋势,经营者突然关门失联后大多会引发群体性投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10月,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委”)陆续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广安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大力推行低价办卡套餐,10月8日突然停止营业,张贴的搬迁公告未提及搬迁时间及地点,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有涉嫌卷钱“跑路”的行为,故此投诉,请求消委予以处理。

      广安区消委接诉后高度重视,立即与多名消费者取得联系并前往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已停止营业,现场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2020年10月13日,广安区消委组织5名消费者代表了解情况,根据其提供的资料显示2020年9月约200余人参加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办卡活动,涉及金额20余万元。据消费者代表反映,该健身房实际控股人并非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实际控股人取得联系,要求其就此事对消费者进行情况说明,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2020年10月27日,广安区消委组织该健身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和两名消费者代表进行调解,该公司控股人表示已将业务转给广安市某B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并现场提供了2020年10月23日与某B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权益接收协议,协议表明该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将现有的所有有效会员和有效私教会员0元转移入某B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消费者代表要求在协议上增加补充协议,对有效会员和有效私教的定义、会员和私教剩余课程的认定、广安市某B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试营业健身环境等方面进行约定。经过区消委工作人员协商,双方就部分约定达成初步一致。2020年10月29日,工作人员再次组织该健身有限公司控股人、两名消费者代表和某B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解,三方就2020年10月27日调解达成的约定作进一步细化,就未达成的约定作再次协商,最终消费者代表、广安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某B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协商,三方就协议约定内容达成一致,并签字盖章,此群体性投诉案件调解成功。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案中被经营者单方面停止营业,造成持卡会员消费者不能正常消费,却没有主动就此事对消费者进行说明,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类案件中,因被投诉方90%以上处于失联状态,使消委组织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故最终消费者只能选择司法诉讼方式进行维权,进而加大了维权的成本,拉长了维权的周期。面对此类情况,消委会给出以下建议。

      一是消费者可以先充分了解商家的资质情况、经营情况,对于商家的宣传,如有产品及服务与市场值明显不符的情况,要做的三思而后行,理性消费。

      二是消费者确定要购买相关服务后,应当仔细阅读商家提供的书面合同,做到权责清晰明确,切忌亲信商家口头承诺,对于商家口头承诺的服务,应要求商家补充备注在双方的合同中。

      三是保留好微信记录、收据、发票等消费凭证,确保在发生纠纷后,能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