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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定房间却遇粗心酒店 同名同姓惹出“乌龙”

    2022-05-18 15:19:20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预定好的酒店婚房居然被他人入住,这起“乌龙”竟然是同名同姓预订者登记时的巧合。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1年9月26日,四川省自贡市消费者杨女士在大安区某酒店现场预定了9月30日入住、10月1日离店的客房,用作婚房使用。9月30日,酒店工作人员告知杨女士婚房已经布置完毕并告知了房间号。10月1日凌晨1点,杨女士入住时发现房间内居然已经入住了其他客人。杨女士大惊,酒店方称,该名客人与杨女士当时预定时留下的联系人(杨女士丈夫)同名同姓。由于房间已经入住,导致杨女士无法入住已经布置好的婚房,杨女士遂向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大山铺分会投诉,要求酒店进行赔偿。

      接到投诉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大山铺分会工作人员立刻展开调查。经调查,由于该酒店前台接待人员工作上的疏忽,只核实登记了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没有询问入住客人是否有预定客房,也没有核实预定房间的预留信息,就直接让与杨女士丈夫同名同姓的男子入住了杨女士预定的房间,因此,酒店方是这起纠纷的主要过错方。最终经调解,酒店方立即为杨女士重新安排布置一个房间作为婚房使用,退还杨女士支付的房费并在婚礼当天送去一份婚礼红包作为补偿。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规定,酒店方不能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但杨女士支付了全部的房间费用和布置房间的费用与酒店方构成实际上的合同关系,由于酒店方不能将预约的房间交付给杨女士,酒店方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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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8 15:19:20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预定好的酒店婚房居然被他人入住,这起“乌龙”竟然是同名同姓预订者登记时的巧合。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1年9月26日,四川省自贡市消费者杨女士在大安区某酒店现场预定了9月30日入住、10月1日离店的客房,用作婚房使用。9月30日,酒店工作人员告知杨女士婚房已经布置完毕并告知了房间号。10月1日凌晨1点,杨女士入住时发现房间内居然已经入住了其他客人。杨女士大惊,酒店方称,该名客人与杨女士当时预定时留下的联系人(杨女士丈夫)同名同姓。由于房间已经入住,导致杨女士无法入住已经布置好的婚房,杨女士遂向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大山铺分会投诉,要求酒店进行赔偿。

      接到投诉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大山铺分会工作人员立刻展开调查。经调查,由于该酒店前台接待人员工作上的疏忽,只核实登记了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没有询问入住客人是否有预定客房,也没有核实预定房间的预留信息,就直接让与杨女士丈夫同名同姓的男子入住了杨女士预定的房间,因此,酒店方是这起纠纷的主要过错方。最终经调解,酒店方立即为杨女士重新安排布置一个房间作为婚房使用,退还杨女士支付的房费并在婚礼当天送去一份婚礼红包作为补偿。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规定,酒店方不能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但杨女士支付了全部的房间费用和布置房间的费用与酒店方构成实际上的合同关系,由于酒店方不能将预约的房间交付给杨女士,酒店方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