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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购手机 消委助力退货款

    2022-06-22 14:24:09

      本报记者 马工枚

      13岁女孩未经家长同意,私自拿钱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家长要求手机经销商退货退款,这件事怎么处理?当前,未成人未经家长许可的“大额消费”行为越来越多。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1年2月28日,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张女士投诉:其年仅13岁的女儿未经家人允许,花钱在武胜县某乡镇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2559元的智能手机,张女士与手机经销商协商退货退款未果,遂投诉。

      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武胜县消委会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调查并组织调解。在调查过程中,投诉人张女士称,因其工作较忙不便于照顾女儿,便将女儿交由爷爷奶奶代为照顾。爷爷奶奶年老体弱,对女儿看管不严,导致女儿在家里人不知情的情况将家里的钱拿去购买手机,手机店主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未履行查验身份信息实名上户的相关规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与其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大额消费,应退货款。手机店主认为:自己合法经营,明码实价,没有过错;监护人不管好家里的现金导致未成年人乱消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己不会退还手机购机款2559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互不相让。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手机经销商退还张女士购机款2559元,手机因使用中刮花屏幕,张女士承担屏幕维修费200元。

      广安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负责人介绍,13岁女孩独自购买价值2559元的手机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同意,应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该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张女士有权要求经销商退还购机费2559元。工作人员调解时考虑到手机因已使用多日,手机屏幕被刮花影响二次销售,承担一定的维修费用也是合情合理。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此案涉及到年仅13岁的未成年消费者购买了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自购买2559.00元手机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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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2 14:24:09

      本报记者 马工枚

      13岁女孩未经家长同意,私自拿钱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家长要求手机经销商退货退款,这件事怎么处理?当前,未成人未经家长许可的“大额消费”行为越来越多。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1年2月28日,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张女士投诉:其年仅13岁的女儿未经家人允许,花钱在武胜县某乡镇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2559元的智能手机,张女士与手机经销商协商退货退款未果,遂投诉。

      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武胜县消委会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调查并组织调解。在调查过程中,投诉人张女士称,因其工作较忙不便于照顾女儿,便将女儿交由爷爷奶奶代为照顾。爷爷奶奶年老体弱,对女儿看管不严,导致女儿在家里人不知情的情况将家里的钱拿去购买手机,手机店主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未履行查验身份信息实名上户的相关规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与其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大额消费,应退货款。手机店主认为:自己合法经营,明码实价,没有过错;监护人不管好家里的现金导致未成年人乱消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己不会退还手机购机款2559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互不相让。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手机经销商退还张女士购机款2559元,手机因使用中刮花屏幕,张女士承担屏幕维修费200元。

      广安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负责人介绍,13岁女孩独自购买价值2559元的手机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同意,应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该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张女士有权要求经销商退还购机费2559元。工作人员调解时考虑到手机因已使用多日,手机屏幕被刮花影响二次销售,承担一定的维修费用也是合情合理。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此案涉及到年仅13岁的未成年消费者购买了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自购买2559.00元手机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