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2 14:46:0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在大力倡导节能降损、低碳经济、减少重复装修的背景下,精装修房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比重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交房时“精装修”成了“惊装修”等层出不穷的问题。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1年7月28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某小区精装房业主王先生及多名业主陆续向内江市市中区消委投诉,称所购精装房合同约定包含部分家电、燃气灶等,但搬进新房后发现燃气灶面板存在温度过高和烫手现象,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更换,但开发商坚称产品质量合格,不同意更换,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内江市市中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开展调查,消委会工作人员、王先生、销售商共同到现场察看了燃气灶的问题,发现的确存在点火器开关外壳旋钮烫手、连接软管熔化的情况,实测温度已高达60度,而《家用燃气灶具》新版国家标准GB16410-2007规定“点火器外壳温升不得超过50℃”。
消委工作人员召集开发商、燃气灶销售商、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消委会了解情况后,通过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醒消费者如采取极端方式维权的法律后果,并引导消费者放下心结和偏见,理智地与商家进行沟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求开发商积极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督促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积极参与纠纷处置,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021年8月6日,市中区消委会组织消费者代表、开发商代表、供货商代表进行第一次现场调解。调解会上消费者坚称该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更换该小区2060台燃气灶,供货商坚持认为该批燃气灶经过检测为合格产品,且在消费者投诉后,生产商成都公司已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测,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更换燃气灶,只同意为出现问题的业主更换软管。由于双方就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调解失败。第一次调解失败后,市中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对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总结和研究,并多次与该公司沟通燃气灶问题,要求该公司拿出积极的态度处理该纠纷,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对消费者的安全负责。同时消委会工作人员又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技术人员咨询了燃气灶的质量标准要求,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技术人员答复:认为该产品在保修时间内,生产厂家应该为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或按要求进行更换。2021年8月17日,市中区消委会再次组织消费者代表、生产厂家代表、供货商代表进行第二次现场调解,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再次充分表达意见,工作人员通过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让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了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对消费者的安全存在隐患。经调解,最终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代表达成了解决方案:由生产厂家免费为该小区精装房用户更换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和软管。此案市中区消委会主动作为,及时化解消费者群体投诉,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20余万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案涉及消费者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较高的温度存在一定安全问题,存在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商家理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灶具零部件。
2022-10-12 14:46:0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在大力倡导节能降损、低碳经济、减少重复装修的背景下,精装修房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比重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交房时“精装修”成了“惊装修”等层出不穷的问题。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1年7月28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某小区精装房业主王先生及多名业主陆续向内江市市中区消委投诉,称所购精装房合同约定包含部分家电、燃气灶等,但搬进新房后发现燃气灶面板存在温度过高和烫手现象,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更换,但开发商坚称产品质量合格,不同意更换,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内江市市中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开展调查,消委会工作人员、王先生、销售商共同到现场察看了燃气灶的问题,发现的确存在点火器开关外壳旋钮烫手、连接软管熔化的情况,实测温度已高达60度,而《家用燃气灶具》新版国家标准GB16410-2007规定“点火器外壳温升不得超过50℃”。
消委工作人员召集开发商、燃气灶销售商、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消委会了解情况后,通过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醒消费者如采取极端方式维权的法律后果,并引导消费者放下心结和偏见,理智地与商家进行沟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求开发商积极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督促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积极参与纠纷处置,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021年8月6日,市中区消委会组织消费者代表、开发商代表、供货商代表进行第一次现场调解。调解会上消费者坚称该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更换该小区2060台燃气灶,供货商坚持认为该批燃气灶经过检测为合格产品,且在消费者投诉后,生产商成都公司已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测,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更换燃气灶,只同意为出现问题的业主更换软管。由于双方就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调解失败。第一次调解失败后,市中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对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总结和研究,并多次与该公司沟通燃气灶问题,要求该公司拿出积极的态度处理该纠纷,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对消费者的安全负责。同时消委会工作人员又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技术人员咨询了燃气灶的质量标准要求,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技术人员答复:认为该产品在保修时间内,生产厂家应该为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或按要求进行更换。2021年8月17日,市中区消委会再次组织消费者代表、生产厂家代表、供货商代表进行第二次现场调解,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再次充分表达意见,工作人员通过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让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了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对消费者的安全存在隐患。经调解,最终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代表达成了解决方案:由生产厂家免费为该小区精装房用户更换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和软管。此案市中区消委会主动作为,及时化解消费者群体投诉,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20余万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案涉及消费者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较高的温度存在一定安全问题,存在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商家理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灶具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