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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四川三部门联合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

    2022-08-03 16:16:46

      本报讯(记者 赵蝶)昨日,记者从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获悉,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三部门决定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据悉,此次自查自纠工作重点任务包括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等五个方面。

      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不得超期限收取。

      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或当地电网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按四川省转供电政策相关规定执行,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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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3 16:16:46

      本报讯(记者 赵蝶)昨日,记者从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获悉,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三部门决定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据悉,此次自查自纠工作重点任务包括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等五个方面。

      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不得超期限收取。

      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或当地电网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按四川省转供电政策相关规定执行,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