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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电商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2-09-06 15:39:20

      本网讯(记者 吴文俊)近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电商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电商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辛苦劳动的外卖骑手们:

      面对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外卖骑手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及外卖骑手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定价,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严格遵守《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时,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并保存进价依据以供查验。

      二、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网上价格公示切实做到真实准确、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提供的商品以蔬菜包等套餐形式销售的,既要标明销售总价,也要标明套餐内商品名称、品种、数量、重量等具体明细信息,若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提前告知或公示。

      三、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划线价的原价应当真实存在,否则涉嫌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折扣价消费者应当能够实际享受,否则涉嫌构成虚假折扣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承诺应当切实履行,否则涉嫌构成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偿提供打包、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哄抬物价、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四、各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约束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仓储运输服务提供者及其他经营参与者的价格行为。倡导各电商平台企业利用自身信息技术优势,构建价格管控系统,及时预警和制止哄抬价格等各类不规范经营行为。

      五、各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加强配送骑手管理,配送骑手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配送价格。各配送单位不得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变相抬高价格和配送费。

      六、当前网络商品订单配送压力较大、效率较难保障,尤其是餐饮外卖、生鲜食材等对配送时效要求较高的商品,由此可能引发购销双方的矛盾纠纷。相关经营者在尽可能保障和提升供应配送能力的同时,应理性评估自身的客观能力,合理设置接单数量和配送时限,避免盲目接单后长时间延迟配送、随意取消订单等情况出现,同时要做好对消费者的沟通解释工作。

      七、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肩负起社会责任和行业担当,及时妥善处置消费纠纷,平台内发生重大纠纷事件或价格明显异动等状况时,要及时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告诫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及外卖骑手,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电商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实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对相关责任主体将通报各平台开办方,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准入限制、列为重点对象提高检查检验频次等措施。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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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06 15:39:20

      本网讯(记者 吴文俊)近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电商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电商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辛苦劳动的外卖骑手们:

      面对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外卖骑手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及外卖骑手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定价,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严格遵守《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时,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并保存进价依据以供查验。

      二、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网上价格公示切实做到真实准确、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提供的商品以蔬菜包等套餐形式销售的,既要标明销售总价,也要标明套餐内商品名称、品种、数量、重量等具体明细信息,若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提前告知或公示。

      三、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划线价的原价应当真实存在,否则涉嫌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折扣价消费者应当能够实际享受,否则涉嫌构成虚假折扣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承诺应当切实履行,否则涉嫌构成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偿提供打包、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哄抬物价、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四、各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约束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仓储运输服务提供者及其他经营参与者的价格行为。倡导各电商平台企业利用自身信息技术优势,构建价格管控系统,及时预警和制止哄抬价格等各类不规范经营行为。

      五、各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加强配送骑手管理,配送骑手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配送价格。各配送单位不得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变相抬高价格和配送费。

      六、当前网络商品订单配送压力较大、效率较难保障,尤其是餐饮外卖、生鲜食材等对配送时效要求较高的商品,由此可能引发购销双方的矛盾纠纷。相关经营者在尽可能保障和提升供应配送能力的同时,应理性评估自身的客观能力,合理设置接单数量和配送时限,避免盲目接单后长时间延迟配送、随意取消订单等情况出现,同时要做好对消费者的沟通解释工作。

      七、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肩负起社会责任和行业担当,及时妥善处置消费纠纷,平台内发生重大纠纷事件或价格明显异动等状况时,要及时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告诫各电商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及外卖骑手,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电商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实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对相关责任主体将通报各平台开办方,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准入限制、列为重点对象提高检查检验频次等措施。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