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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贵阳两商户被立案处罚!

    2022-09-05 17:26:03

      本网讯(记者 吴文俊)9月2日,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农贸市场和沿街店铺开展价格和计量专项检查时发现,有部分商家借机哄抬物价,涨价敛财,对此,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措施,要求违法商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检查

      在对环南巷蔬菜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临街经营户在销售萝卜、莴笋等蔬菜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同时根据现场群众反应,该经营户存在高价销售白萝卜(10元/斤)等情形。

      在对多又多集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贾某经营的蔬菜摊点未明码标价,其中销售的香葱价格为30元/斤,执法人员现场还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了检查,发现与集贸市场公平秤称重不一致,100克的香葱实际结算为125克。

      针对上述两家商户的违法行为,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对上述经营户进行立案调查,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哄抬物价行为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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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贵阳两商户被立案处罚!

    2022-09-05 17:26:03

      本网讯(记者 吴文俊)9月2日,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农贸市场和沿街店铺开展价格和计量专项检查时发现,有部分商家借机哄抬物价,涨价敛财,对此,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措施,要求违法商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检查

      在对环南巷蔬菜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临街经营户在销售萝卜、莴笋等蔬菜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同时根据现场群众反应,该经营户存在高价销售白萝卜(10元/斤)等情形。

      在对多又多集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贾某经营的蔬菜摊点未明码标价,其中销售的香葱价格为30元/斤,执法人员现场还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了检查,发现与集贸市场公平秤称重不一致,100克的香葱实际结算为125克。

      针对上述两家商户的违法行为,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对上述经营户进行立案调查,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哄抬物价行为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