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4 19:02:46
本网讯(记者 吴文俊)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内超市等经营行为,确保校内食品安全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校内超市等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校内超市等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学校及校内超市等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内超市等经营行为,确保校内食品安全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查验供应商主体资质,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对在售食品定期进行排查,严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把好食品采购溯源关和质量安全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有偿提供打包、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严禁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严禁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大幅度上涨;严禁以次充好、强制搭售商品或者不合理提高运输等其他费用,变相提高价格;严禁利用价格联盟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大幅度上涨。
五、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退货、更换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自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七、校方应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校内超市等经营者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完善与在校学生的沟通反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欢迎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食品、价格等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2022-09-24 19:02:46
本网讯(记者 吴文俊)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内超市等经营行为,确保校内食品安全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校内超市等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校内超市等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学校及校内超市等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内超市等经营行为,确保校内食品安全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查验供应商主体资质,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对在售食品定期进行排查,严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把好食品采购溯源关和质量安全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有偿提供打包、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严禁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严禁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大幅度上涨;严禁以次充好、强制搭售商品或者不合理提高运输等其他费用,变相提高价格;严禁利用价格联盟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大幅度上涨。
五、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退货、更换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自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七、校方应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校内超市等经营者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完善与在校学生的沟通反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欢迎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食品、价格等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