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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制产品疑存瑕疵 消委助力合理维权

    2022-10-26 14:16:1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装修找厂家定制不是一件新鲜事,但由于消费者和厂家之间存在的信息差等因素,导致纠纷逐渐增多。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1年6月9日,四川省内江市消费者张女士在内江某门窗店购买总价6000元的某品牌门窗,当场交付定金5000元。7月10日商家送货上门验货时发现窗扇商标与约定的不相符,并且窗户型材宽度、厚度与定单所标尺寸有差异,为此,张女士认定该产品商家以小品牌冒充大品牌且质量不合格,要求商家退货、三倍赔偿并赔偿耽误的装修工期费及在外租房费用共3万元。商家对她提出的退货和赔偿要求不认可,只同意升级换货,双方协商无果后,2021年7月26日,张女士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和赔偿费用。

      内江消委会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核实,张女士实收门窗与商家定单所写尺寸型材宽度不一致,窗扇保护膜上的商标确实与约定的不相符。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组织双方当面协调解决,商家承认门窗尺寸有偏差,但不认同门窗是冒充的品牌,并解释门窗是由多个配件组成的,如玻璃、型材、五金等,张女士订购的品牌主要是玻璃部件,产品品牌并无虚假,商家同意为张女士退货或免费更换产品,不同意张女士提出的3万元赔偿要求。张女士不同意商家的解释,坚决认定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产品认知欠缺,有意欺骗,商家必须退货退款并赔偿3万元。内江消委会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安抚张女士情绪的同时,再次约谈商家,要求商家提供相关证据,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销售产品瑕疵责任倒置举证的规定:“产品存在瑕疵,应由商家举证。”但商家迟迟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来证明所售产品没有问题,于是内江消委会责令商家整改,停止销售该品牌,商家才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转变了态度,积极配合。最终张女士同意和商家再次协商,在工作人员耐心协调下,双方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商家退还消费者张女士所交定金5000元,并赔偿张女士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三倍18000元、损失费5000元,合计28000元,消费者删除所有的不当言论,退还所有产品、票据及定货单。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消费者张女士对自己所门窗有问题提出质疑,理因由经营者举证,提出相关材料佐证,商家未能提供相关手续来证明所售产品没有问题,符合涉嫌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赔偿所购产品总价三倍赔偿及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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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6 14:16:1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装修找厂家定制不是一件新鲜事,但由于消费者和厂家之间存在的信息差等因素,导致纠纷逐渐增多。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1年6月9日,四川省内江市消费者张女士在内江某门窗店购买总价6000元的某品牌门窗,当场交付定金5000元。7月10日商家送货上门验货时发现窗扇商标与约定的不相符,并且窗户型材宽度、厚度与定单所标尺寸有差异,为此,张女士认定该产品商家以小品牌冒充大品牌且质量不合格,要求商家退货、三倍赔偿并赔偿耽误的装修工期费及在外租房费用共3万元。商家对她提出的退货和赔偿要求不认可,只同意升级换货,双方协商无果后,2021年7月26日,张女士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和赔偿费用。

      内江消委会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核实,张女士实收门窗与商家定单所写尺寸型材宽度不一致,窗扇保护膜上的商标确实与约定的不相符。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组织双方当面协调解决,商家承认门窗尺寸有偏差,但不认同门窗是冒充的品牌,并解释门窗是由多个配件组成的,如玻璃、型材、五金等,张女士订购的品牌主要是玻璃部件,产品品牌并无虚假,商家同意为张女士退货或免费更换产品,不同意张女士提出的3万元赔偿要求。张女士不同意商家的解释,坚决认定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产品认知欠缺,有意欺骗,商家必须退货退款并赔偿3万元。内江消委会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安抚张女士情绪的同时,再次约谈商家,要求商家提供相关证据,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销售产品瑕疵责任倒置举证的规定:“产品存在瑕疵,应由商家举证。”但商家迟迟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来证明所售产品没有问题,于是内江消委会责令商家整改,停止销售该品牌,商家才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转变了态度,积极配合。最终张女士同意和商家再次协商,在工作人员耐心协调下,双方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商家退还消费者张女士所交定金5000元,并赔偿张女士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三倍18000元、损失费5000元,合计28000元,消费者删除所有的不当言论,退还所有产品、票据及定货单。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消费者张女士对自己所门窗有问题提出质疑,理因由经营者举证,提出相关材料佐证,商家未能提供相关手续来证明所售产品没有问题,符合涉嫌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赔偿所购产品总价三倍赔偿及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