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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祛斑变“长”斑 美容消费需谨慎

    2022-11-02 14:57:0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当前美容护肤服务并不少见,但由于消费者和店家之间的认知差异及大额充值等因素,导致消费纠纷逐渐增多。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0年10月,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消费者王女士到某美容院咨询美容项目,美容院向其推荐了一款精华护肤套餐。该美容院宣称这款护肤套餐中的精华为天然草本萃取,可以祛除脸上的黄褐斑,并且该套餐正在打折优惠期,十分实惠。美容院工作人员极力推荐王女士购买该款精华护肤套餐,王女士经不住美容院工作人员的推销,当场就预付11800元购买了该套餐。她使用两个月后发现脸上的斑点未减反增,她向美容院反映该情况,美容院工作人员解释要继续使用才有效果。但她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后脸上开始出现红斑,王女士意识到问题比较严重,赶紧到美容院询问并质疑,认为该护肤套餐导致了她的脸部出现不良反应,要求退还未使用的美容费用。美容院称是王女士生活习惯不科学导致的皮肤出现问题,与美容护理无关,坚决不退费。2021年3月15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在“3·15”活动现场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希望消委会能帮助退还未使用的美容套餐款。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检查美容店公开张贴的海报和对外发行的宣传单,对其涉嫌治疗功效和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进行固定。在充分了解情况后,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为有效解决纠纷,消委会灵活改变策略,采取分别交流的方式与双方沟通,一边与美容院沟通,指出该美容院存在宣传不实,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过错;同时对消费者指出预付式消费不够谨慎,对自身未使用且不了解的产品过于轻信,消费者表示认同。在分别沟通后,双方情绪逐步缓和,最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美容院扣除王女士已消费的金额,退还8000元预付款。该美容院涉嫌利用广告进行夸大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消委会以“诉转案”的方式将案件移交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该美容院极力推销,误导消费者,又在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之前,对于产品成分、须知,以及有可能带来的后果,应告知而未告知,该美容院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退还消费者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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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祛斑变“长”斑 美容消费需谨慎

    2022-11-02 14:57:0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当前美容护肤服务并不少见,但由于消费者和店家之间的认知差异及大额充值等因素,导致消费纠纷逐渐增多。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0年10月,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消费者王女士到某美容院咨询美容项目,美容院向其推荐了一款精华护肤套餐。该美容院宣称这款护肤套餐中的精华为天然草本萃取,可以祛除脸上的黄褐斑,并且该套餐正在打折优惠期,十分实惠。美容院工作人员极力推荐王女士购买该款精华护肤套餐,王女士经不住美容院工作人员的推销,当场就预付11800元购买了该套餐。她使用两个月后发现脸上的斑点未减反增,她向美容院反映该情况,美容院工作人员解释要继续使用才有效果。但她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后脸上开始出现红斑,王女士意识到问题比较严重,赶紧到美容院询问并质疑,认为该护肤套餐导致了她的脸部出现不良反应,要求退还未使用的美容费用。美容院称是王女士生活习惯不科学导致的皮肤出现问题,与美容护理无关,坚决不退费。2021年3月15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在“3·15”活动现场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希望消委会能帮助退还未使用的美容套餐款。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检查美容店公开张贴的海报和对外发行的宣传单,对其涉嫌治疗功效和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进行固定。在充分了解情况后,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为有效解决纠纷,消委会灵活改变策略,采取分别交流的方式与双方沟通,一边与美容院沟通,指出该美容院存在宣传不实,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过错;同时对消费者指出预付式消费不够谨慎,对自身未使用且不了解的产品过于轻信,消费者表示认同。在分别沟通后,双方情绪逐步缓和,最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美容院扣除王女士已消费的金额,退还8000元预付款。该美容院涉嫌利用广告进行夸大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消委会以“诉转案”的方式将案件移交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该美容院极力推销,误导消费者,又在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之前,对于产品成分、须知,以及有可能带来的后果,应告知而未告知,该美容院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退还消费者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