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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合同陷阱多 格式条款要细读

    2022-11-16 16:25:47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目前培训机构的合同往往包含“一旦培训就不退款”等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1年2月27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消费者涂女士与某职业培训学校签订“化妆全能班”和“美甲全能班”培训合同,优惠价格6260元,培训时间为2021年3月至8月。在第一个课程学习到一半时,涂女士认为教学质量没有宣传的好,效果未达预期,要求终止学习退还剩余学费。校方坚持以非优惠价扣学时费,同时还要扣除报名时并未提及的20%手续费,涂女士认为不合理,双方多次交涉无果,2021年12月10日,涂女士向德阳市中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江县消委会)投诉。

      接到该投诉后,中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对整个事件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了解,分别和消费者、培训学校进行沟通,查看证据资料。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缴费收据及所签合同中确未提及手续费,且合同条款中存在“一旦培训就不退款”的霸王条款,培训机构的退款方案、合同内容有失公平。后经普法宣传和调解,培训机构认识到自己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同时承诺将对格式合同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进行删除或修改,双方达成一致,退还消费者未使用的3402元学费,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在此,中江县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签订类似格式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约内容、谨慎选择,对不清楚的咨询后再作决定。另外,倡议经营者在制定格式条款合同时要依法合规,遵守自由、公平、诚信等原则,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是维护消费公平的典型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培训机构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一旦培训就不退款”的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应为无效条款。关于是按优惠价课时费退款还是原价课时费退款问题,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应按优惠价课时费来计算已上课部分费用。20%手续费在报名时并未提及,缴费收据和所签合同中未明示和约定,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在退费时不应加收此费用。综上所述,消费者要求按优惠价格计算课时费,扣除已上课的费用后退还剩余学费的诉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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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6 16:25:47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目前培训机构的合同往往包含“一旦培训就不退款”等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1年2月27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消费者涂女士与某职业培训学校签订“化妆全能班”和“美甲全能班”培训合同,优惠价格6260元,培训时间为2021年3月至8月。在第一个课程学习到一半时,涂女士认为教学质量没有宣传的好,效果未达预期,要求终止学习退还剩余学费。校方坚持以非优惠价扣学时费,同时还要扣除报名时并未提及的20%手续费,涂女士认为不合理,双方多次交涉无果,2021年12月10日,涂女士向德阳市中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江县消委会)投诉。

      接到该投诉后,中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对整个事件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了解,分别和消费者、培训学校进行沟通,查看证据资料。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缴费收据及所签合同中确未提及手续费,且合同条款中存在“一旦培训就不退款”的霸王条款,培训机构的退款方案、合同内容有失公平。后经普法宣传和调解,培训机构认识到自己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同时承诺将对格式合同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进行删除或修改,双方达成一致,退还消费者未使用的3402元学费,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在此,中江县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签订类似格式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约内容、谨慎选择,对不清楚的咨询后再作决定。另外,倡议经营者在制定格式条款合同时要依法合规,遵守自由、公平、诚信等原则,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是维护消费公平的典型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培训机构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一旦培训就不退款”的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应为无效条款。关于是按优惠价课时费退款还是原价课时费退款问题,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应按优惠价课时费来计算已上课部分费用。20%手续费在报名时并未提及,缴费收据和所签合同中未明示和约定,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在退费时不应加收此费用。综上所述,消费者要求按优惠价格计算课时费,扣除已上课的费用后退还剩余学费的诉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