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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确认 让消委调解更“硬气”

    2020-04-22 14:46:49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完善“消费争议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健全诉调对接机制,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消费争议诉求途径。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攀枝花市首例经司法确认的消费纠纷调解协议。

      2019年1月15日,攀枝花市消费者胡先生与攀枝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订购一台别克GL8 2018款ES28T旗舰版汽车,订购价为人民币35万元,胡先生于当日支付了定金5万元。1月26日,商贸公司实际出资人罗某某通知胡先生支付余款并于两天后提车,胡先生当即支付了余款30万元。1月28日,胡先生按约定到店提车,但罗某某以车款未到账为由请胡先生等到1月31日。之后罗某某又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脱,后经过胡先生反复交涉,要求按照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共418000元。

      对于违约行为,罗某某表示认可,并于 2019年3月6日退还了胡先生购车款60000元,但余下款项迟迟不予支付。4月1日,胡先生只得向攀枝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投诉,要求商贸公司退还剩余购车款2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8000元。

      4月2日上午,攀枝花市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向商贸公司送达《消费争议告知函》和《消费争议调查通知函》。同日下午,商贸公司委托罗某某在攀枝花市消委会接受调查并参加调解。

      在调解中,攀枝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通过对双方提供的合同进行对比并对当事人询问后认为,胡先生提出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同时向罗某某进行了相关法律宣传,罗某某也表示认可攀枝花市消委会的建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申请司法确认:1.商贸公司分两次向胡先生返还剩余购车款29万元和支付违约金68000元,共计:35.8万元。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金额17.9万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金额17.9万元。2.如商贸公司任意一次支付时限内,未履行支付或支付金额不足,则每次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3.如商贸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前未履行第一次支付或支付金额不足,胡先生有权依据本协议书就剩余全部未付金额向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月3日,攀枝花市消委会与东区人民法院启动了消费纠纷消费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4月17日,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向东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经东区人民法院裁定,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后经市消委会与胡先生回访后了解到,商贸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胡先生已于2019年6月4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已进入执行程序。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分析,本案案情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但是经营者既不能履行交货义务也不能及时退款,存在违约行为。在当地消委会的主持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基本无争议,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是消委会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但是,调解协议毕竟仍属合约,没有强制执行力,若经营者不履行,消费者仍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无疑会加大消费者维权成本,因而司法确认就是一条简便高效的途径。司法确认是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就是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本案中,消委会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纠纷中启动消费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使得消费者胡先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要求经营者商贸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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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确认 让消委调解更“硬气”

    2020-04-22 14:46:49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完善“消费争议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健全诉调对接机制,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消费争议诉求途径。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攀枝花市首例经司法确认的消费纠纷调解协议。

      2019年1月15日,攀枝花市消费者胡先生与攀枝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订购一台别克GL8 2018款ES28T旗舰版汽车,订购价为人民币35万元,胡先生于当日支付了定金5万元。1月26日,商贸公司实际出资人罗某某通知胡先生支付余款并于两天后提车,胡先生当即支付了余款30万元。1月28日,胡先生按约定到店提车,但罗某某以车款未到账为由请胡先生等到1月31日。之后罗某某又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脱,后经过胡先生反复交涉,要求按照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共418000元。

      对于违约行为,罗某某表示认可,并于 2019年3月6日退还了胡先生购车款60000元,但余下款项迟迟不予支付。4月1日,胡先生只得向攀枝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投诉,要求商贸公司退还剩余购车款2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8000元。

      4月2日上午,攀枝花市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向商贸公司送达《消费争议告知函》和《消费争议调查通知函》。同日下午,商贸公司委托罗某某在攀枝花市消委会接受调查并参加调解。

      在调解中,攀枝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通过对双方提供的合同进行对比并对当事人询问后认为,胡先生提出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同时向罗某某进行了相关法律宣传,罗某某也表示认可攀枝花市消委会的建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申请司法确认:1.商贸公司分两次向胡先生返还剩余购车款29万元和支付违约金68000元,共计:35.8万元。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金额17.9万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金额17.9万元。2.如商贸公司任意一次支付时限内,未履行支付或支付金额不足,则每次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3.如商贸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前未履行第一次支付或支付金额不足,胡先生有权依据本协议书就剩余全部未付金额向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月3日,攀枝花市消委会与东区人民法院启动了消费纠纷消费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4月17日,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向东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经东区人民法院裁定,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后经市消委会与胡先生回访后了解到,商贸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胡先生已于2019年6月4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已进入执行程序。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分析,本案案情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但是经营者既不能履行交货义务也不能及时退款,存在违约行为。在当地消委会的主持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基本无争议,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是消委会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但是,调解协议毕竟仍属合约,没有强制执行力,若经营者不履行,消费者仍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无疑会加大消费者维权成本,因而司法确认就是一条简便高效的途径。司法确认是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就是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本案中,消委会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纠纷中启动消费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使得消费者胡先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要求经营者商贸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