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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观农场被砸伤 消委调解获赔偿

    2020-04-29 14:39:5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关乎公共安全的高空坠物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由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

      2018年12月16日,自贡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自己的养老服务产品,邀请消费者谢某等人到其旗下自贡市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开心农场”参观,消费者谢某又邀请宋某一同前往。

      然而,当一行人经过该农场正在施工的工地时,宋某不慎被工地落下的钢筋砸伤且伤势严重,在场人员立即将宋某送到荣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宋某伤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宋某住院期间,双方就住院治疗等费用赔偿产生争议。无奈之下,宋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自贡市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希望帮助维权。

      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宋某投诉后高度重视,依法受理了其投诉。随后,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组织维权人员对此案展开调查。

      经调查,宋某投诉情况属实。另查明:自贡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得知宋某到场后,不仅允许宋某进行了参观体验,还另行向宋某发放了一张印有“四川某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某养老公寓”等具有广告内容的名片。荣县消委会认为:经营者为推销养老产品,邀请谢某参加消费体验。宋某虽受谢某之邀,但宋某在与谢某一起参观农场时,经营者并未明确拒绝。并且,还发了一张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名片给宋某,应视为经营者有向宋某推销养老产品并认可宋某进行参观体验的主观想法。宋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伤,且无过错,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荣县消委会主持调解,经营者赔偿了宋某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856元,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苟凌分析,在本案中,自贡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虽然并未直接邀请宋某到农场参加养老产品参观体验活动,但得知宋某系谢某邀约到场后,允许宋某在农场进行参观体验并向宋某发放了具有宣传养老产品的名片。由此,经营者有向宋某提供养老产品体验服务的主观想法,宋某有接受经营者提供养老产品体验服务的意愿,双方之间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宋某在接受服务过程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义务。

      同时,经营者开办的农场在进行高空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作为体验养老产品的组织者,应当对宋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经营者向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工程的承包人或者行为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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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9 14:39:5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关乎公共安全的高空坠物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由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

      2018年12月16日,自贡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自己的养老服务产品,邀请消费者谢某等人到其旗下自贡市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开心农场”参观,消费者谢某又邀请宋某一同前往。

      然而,当一行人经过该农场正在施工的工地时,宋某不慎被工地落下的钢筋砸伤且伤势严重,在场人员立即将宋某送到荣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宋某伤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宋某住院期间,双方就住院治疗等费用赔偿产生争议。无奈之下,宋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自贡市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希望帮助维权。

      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宋某投诉后高度重视,依法受理了其投诉。随后,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组织维权人员对此案展开调查。

      经调查,宋某投诉情况属实。另查明:自贡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得知宋某到场后,不仅允许宋某进行了参观体验,还另行向宋某发放了一张印有“四川某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某养老公寓”等具有广告内容的名片。荣县消委会认为:经营者为推销养老产品,邀请谢某参加消费体验。宋某虽受谢某之邀,但宋某在与谢某一起参观农场时,经营者并未明确拒绝。并且,还发了一张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名片给宋某,应视为经营者有向宋某推销养老产品并认可宋某进行参观体验的主观想法。宋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伤,且无过错,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荣县消委会主持调解,经营者赔偿了宋某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856元,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苟凌分析,在本案中,自贡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虽然并未直接邀请宋某到农场参加养老产品参观体验活动,但得知宋某系谢某邀约到场后,允许宋某在农场进行参观体验并向宋某发放了具有宣传养老产品的名片。由此,经营者有向宋某提供养老产品体验服务的主观想法,宋某有接受经营者提供养老产品体验服务的意愿,双方之间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宋某在接受服务过程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义务。

      同时,经营者开办的农场在进行高空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作为体验养老产品的组织者,应当对宋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经营者向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工程的承包人或者行为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