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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欠费靓号被注销 拿回需办底消298元 消委会:强制消费 通讯公司涉嫌违法!

    2019-06-12 14:23:14

      本报记者 李鹏飞

      用了20多年的手机靓号因欠费被注销,想要重新开通就得提高包月(保底)费。对此,四川广汉市的消费者刘女士不能接受这样的条件,多次反映无效,只能向当地消委会投诉。

      家住广汉市雒城镇的刘女士,1997年在某通讯公司花1980元开通一个手机靓号,一直使用至今。自刘女士去年退休后,电话便使用得少了,因刘女士习惯在手机账户内存一些费用续费,没留意手机账户里的钱在2018年1月份已被扣完,号码也被封停禁用。直到4月底,刘女士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到营业厅去充费,营业员告知系统升级中,要其5月来办理。刘女士5月再次来营业厅开通号码,营业员却说该手机号码已被注销,因其手机号是三连号的靓号,必须每月消费298元以上才可以开通,刘女士不能接受,在多次找该通讯公司反映情况均没有结果后,刘女士向广汉市消委会投诉。

      广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刘女士,认真听取事情经过和诉求。初步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该通讯公司营业员和业务经理。最初营业员仍坚称靓号每月必须消费298元以上才能恢复,并声称这是公司的规定。

      随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又与业务经理进行沟通,严肃指出按《消法》规定,该通讯公司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强制消费。最终,说服工作人员按《消法》规定处理。该通讯公司营业员随即电话告知刘女士马上恢复其号码,仍执行过去每月20元套餐消费标准。对此结果,刘女士表示十分满意。

      据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该案中,通讯公司借消费者手机欠费限用之机,要求消费者接受公司单方面规定提高包月费用,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

      按照《消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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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14:23:14

      本报记者 李鹏飞

      用了20多年的手机靓号因欠费被注销,想要重新开通就得提高包月(保底)费。对此,四川广汉市的消费者刘女士不能接受这样的条件,多次反映无效,只能向当地消委会投诉。

      家住广汉市雒城镇的刘女士,1997年在某通讯公司花1980元开通一个手机靓号,一直使用至今。自刘女士去年退休后,电话便使用得少了,因刘女士习惯在手机账户内存一些费用续费,没留意手机账户里的钱在2018年1月份已被扣完,号码也被封停禁用。直到4月底,刘女士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到营业厅去充费,营业员告知系统升级中,要其5月来办理。刘女士5月再次来营业厅开通号码,营业员却说该手机号码已被注销,因其手机号是三连号的靓号,必须每月消费298元以上才可以开通,刘女士不能接受,在多次找该通讯公司反映情况均没有结果后,刘女士向广汉市消委会投诉。

      广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刘女士,认真听取事情经过和诉求。初步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该通讯公司营业员和业务经理。最初营业员仍坚称靓号每月必须消费298元以上才能恢复,并声称这是公司的规定。

      随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又与业务经理进行沟通,严肃指出按《消法》规定,该通讯公司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强制消费。最终,说服工作人员按《消法》规定处理。该通讯公司营业员随即电话告知刘女士马上恢复其号码,仍执行过去每月20元套餐消费标准。对此结果,刘女士表示十分满意。

      据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该案中,通讯公司借消费者手机欠费限用之机,要求消费者接受公司单方面规定提高包月费用,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

      按照《消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