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3 11:14:38
本报记者 李鹏飞
消费者在酒店用餐摔倒受伤,但酒店称自己并没有过错,不愿意承担治疗费用。双方僵持不下,消费者随即求助相关部门。去年9月14日晚,四川德阳的一位消费者刘燕(化名)在德阳市区某主题酒店用完餐后,离开包间时无意踩上横在酒店内的台阶摔伤。刘燕受伤后,该酒店经理报120急救中心,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刘燕的左侧手骨远端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和左膝、左肘软组织损伤。
在此后的住院治疗期间,刘燕产生的治疗费为12000元,医保报销了9000元,个人支付了剩余3000元,而其后期康复还需费用5000元。随后,消费者找到酒店协商赔偿,但经多次与酒店协商无果后,刘燕请求相关管理部门帮助维权,此案随即转交德阳市消委会处理。
接到投诉后,德阳市消委会经开区分会立即联系该酒店负责人和消费者调查核实情况。刘燕陈述的诉求是:要求酒店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8000元。而酒店方则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
随后,调解人员要求刘燕准备好医院诊断证明以及治疗费发票等证据,酒店准备好刘燕摔伤的视频等证据,于去年底进行调解。现场调解当天,调解人员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认定:消费者刘燕在走路时,自身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而酒店方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调解人员引述相关法规分析宣讲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酒店方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并现场支付赔偿金。
据了解,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文规定。本案中,酒店作为从事餐饮服务的一方,应为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提供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消费者在行走时要尽到自我注意和保护的义务。双方因不履行义务致使发生人身损害的,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9-07-03 11:14:38
本报记者 李鹏飞
消费者在酒店用餐摔倒受伤,但酒店称自己并没有过错,不愿意承担治疗费用。双方僵持不下,消费者随即求助相关部门。去年9月14日晚,四川德阳的一位消费者刘燕(化名)在德阳市区某主题酒店用完餐后,离开包间时无意踩上横在酒店内的台阶摔伤。刘燕受伤后,该酒店经理报120急救中心,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刘燕的左侧手骨远端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和左膝、左肘软组织损伤。
在此后的住院治疗期间,刘燕产生的治疗费为12000元,医保报销了9000元,个人支付了剩余3000元,而其后期康复还需费用5000元。随后,消费者找到酒店协商赔偿,但经多次与酒店协商无果后,刘燕请求相关管理部门帮助维权,此案随即转交德阳市消委会处理。
接到投诉后,德阳市消委会经开区分会立即联系该酒店负责人和消费者调查核实情况。刘燕陈述的诉求是:要求酒店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8000元。而酒店方则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
随后,调解人员要求刘燕准备好医院诊断证明以及治疗费发票等证据,酒店准备好刘燕摔伤的视频等证据,于去年底进行调解。现场调解当天,调解人员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认定:消费者刘燕在走路时,自身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而酒店方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调解人员引述相关法规分析宣讲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酒店方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并现场支付赔偿金。
据了解,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文规定。本案中,酒店作为从事餐饮服务的一方,应为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提供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消费者在行走时要尽到自我注意和保护的义务。双方因不履行义务致使发生人身损害的,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