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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消协首个公益诉讼以调解结案 雷沃重工承诺停产停售 召回问题车并赔偿

    2019-07-24 17:33:01

      本报记者 马工枚

      7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在京召开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中消协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公益诉讼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中消协六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和外廓尺寸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再恢复上述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并监督经销商停止销售上述车辆。并承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的安全风险,确保符合国家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六个月内三次在媒体上发布召回内容,同时向购车消费者通知,确保消费者有效知悉车辆消除安全风险的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该案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重要意义在于,最大程度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督促企业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助力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

      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3.判令被告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4.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的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律师代理费用、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费用等);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中消协向社会通报了案件有关情况。

      2016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四中院)正式受理此案。期间,中消协与雷沃重工等四被告多次进行会谈、调解、质证,2019年4月26日初步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法院公告和审查后,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签发民事调解书。目前,雷沃重工已就案涉违法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刊登调解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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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4 17:33:01

      本报记者 马工枚

      7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在京召开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中消协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公益诉讼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中消协六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和外廓尺寸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再恢复上述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并监督经销商停止销售上述车辆。并承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的安全风险,确保符合国家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六个月内三次在媒体上发布召回内容,同时向购车消费者通知,确保消费者有效知悉车辆消除安全风险的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该案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重要意义在于,最大程度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督促企业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助力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

      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3.判令被告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4.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的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律师代理费用、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费用等);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中消协向社会通报了案件有关情况。

      2016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四中院)正式受理此案。期间,中消协与雷沃重工等四被告多次进行会谈、调解、质证,2019年4月26日初步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法院公告和审查后,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签发民事调解书。目前,雷沃重工已就案涉违法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刊登调解书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