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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到假冒阿迪、耐克、安德玛有望退一赔三 四川发起全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19-10-16 17:12:43

      本网讯(记者 马工枚)10月16日上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四川省消委会肖勇副秘书长主持,莫莉秘书长发布了四川省消委会已就闫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四川省消委会法律事务部彭欧主任和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龙伟对基本案情进行了介绍。


      该案创下数个“第一”:既是四川省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我国第一起一般商品领域请求直接惩罚性赔偿的消费公益诉讼,同时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起的第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公益诉讼。

      据介绍,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闫某等4人,采用伪造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3个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许可手续等方式,先后以各自名义在成都20余家商场开设特卖场,通过网络、批发市场等途径购买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商标标识衣服、鞋等商品,以所谓的“特卖”“打折”等骗销手段低价对外销售。4被告在售假过程中分工明确,密切合作,共同瓜分销售货款,销售金额共计978515元。此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今年5月31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消委会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并支持四川省消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9月17日,四川省消委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90余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向受损害消费者公开道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

      据省消委会秘书处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四川省消委会在中消协指导下积极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专门成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办公室,并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在本案中,闫某等4人的制假、知假、售假行为,具有侵权时间长、地域跨度广、涉案金额巨大、被侵权消费者数量众多且具体身份尚无法确定等特殊情形,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四川省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责,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据悉,消费公益诉讼是2013年修订的《消法》赋予消协组织的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性职能。《消法》第47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提起多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个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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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6 17:12:43

      本网讯(记者 马工枚)10月16日上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四川省消委会肖勇副秘书长主持,莫莉秘书长发布了四川省消委会已就闫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四川省消委会法律事务部彭欧主任和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龙伟对基本案情进行了介绍。


      该案创下数个“第一”:既是四川省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我国第一起一般商品领域请求直接惩罚性赔偿的消费公益诉讼,同时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起的第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公益诉讼。

      据介绍,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闫某等4人,采用伪造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3个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许可手续等方式,先后以各自名义在成都20余家商场开设特卖场,通过网络、批发市场等途径购买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商标标识衣服、鞋等商品,以所谓的“特卖”“打折”等骗销手段低价对外销售。4被告在售假过程中分工明确,密切合作,共同瓜分销售货款,销售金额共计978515元。此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今年5月31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消委会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并支持四川省消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9月17日,四川省消委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90余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向受损害消费者公开道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

      据省消委会秘书处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四川省消委会在中消协指导下积极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专门成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办公室,并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在本案中,闫某等4人的制假、知假、售假行为,具有侵权时间长、地域跨度广、涉案金额巨大、被侵权消费者数量众多且具体身份尚无法确定等特殊情形,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四川省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责,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据悉,消费公益诉讼是2013年修订的《消法》赋予消协组织的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性职能。《消法》第47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提起多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个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