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5 15:02:3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网购虽便捷,却也存在不少“坑”。网购收货后发现实物与描述不符,算虚假宣传吗?是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一赔三”?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消费者咨询新《消法》网购方面规定的来电明显增多,“退一赔三”规定效果初显。今年,四川内江市张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坑”。
2月22日,张先生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双价值468元的休闲帆布鞋,商家说是国外进口的正品布鞋。3月13日,张先生收到货打开包装后,才发现盒内没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外包装虽然全是英文字母,但该鞋有刺鼻的胶水味,做工极为粗糙。因此,张先生认为该商品是三无产品,立即与商家协商。商家坚持说该鞋是正品,但拒绝提供产品认定的任何证据。
为此,3月14日上午,张先生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并三倍赔偿。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
消委会的工作人员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与商家网络聊天记录截屏,通过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一方面,消委会通过电商消费维权直通车平台将消费者的诉求进行登录,请网络平台及时与商家解决消费者的诉求;另一方面,消委会与生产该品牌的公司联系辨别鞋子真伪,通过该公司鉴定,消费者购买的帆布鞋为假冒产品,且公司表示未授权该商家在网络上销售鞋子。
消委会人员根据调查的结果,立即与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协商,要求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经消委会人员多次与网络交易平台协调,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张先生468元货款,并按三倍增加赔偿1404元。
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帆布鞋为假冒产品,此案中经营者的行为属欺诈行为,消费者张先生要求商家退货并三倍赔偿的诉求理应支持。
法规解读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二、三款规定:“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2019-12-25 15:02:3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网购虽便捷,却也存在不少“坑”。网购收货后发现实物与描述不符,算虚假宣传吗?是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一赔三”?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消费者咨询新《消法》网购方面规定的来电明显增多,“退一赔三”规定效果初显。今年,四川内江市张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坑”。
2月22日,张先生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双价值468元的休闲帆布鞋,商家说是国外进口的正品布鞋。3月13日,张先生收到货打开包装后,才发现盒内没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外包装虽然全是英文字母,但该鞋有刺鼻的胶水味,做工极为粗糙。因此,张先生认为该商品是三无产品,立即与商家协商。商家坚持说该鞋是正品,但拒绝提供产品认定的任何证据。
为此,3月14日上午,张先生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并三倍赔偿。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
消委会的工作人员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与商家网络聊天记录截屏,通过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一方面,消委会通过电商消费维权直通车平台将消费者的诉求进行登录,请网络平台及时与商家解决消费者的诉求;另一方面,消委会与生产该品牌的公司联系辨别鞋子真伪,通过该公司鉴定,消费者购买的帆布鞋为假冒产品,且公司表示未授权该商家在网络上销售鞋子。
消委会人员根据调查的结果,立即与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协商,要求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经消委会人员多次与网络交易平台协调,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张先生468元货款,并按三倍增加赔偿1404元。
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帆布鞋为假冒产品,此案中经营者的行为属欺诈行为,消费者张先生要求商家退货并三倍赔偿的诉求理应支持。
法规解读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二、三款规定:“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