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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品虚夸包治疾病 消委会全力追回“救命钱”

    2020-03-20 16:01:2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购买保健品碰“坑”怎么办?近年来,保健品市场规模呈快速扩张趋势,但保健品市场鱼龙混杂,保健品质量良莠不齐,特别是针对中老年人进行的保健品推销中,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打擦边球”的现象较为突出,消费纠纷时常发生。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的消费者余女士就经历了这样一起事件。

      内江市市中区某食品商行常年组织中老年人到成都、重庆、大连等地,以旅游会销的方式,口头宣传所售保健品能够治好肾衰竭、肺癌、红斑狼疮等各种疑难杂症。“如果介绍其他人购买该产品,还可以获得提成。”余女士说。

      余女士表示,由于她在2015年患上肾病综合症,多方求医无法痊愈,所以于2017年6月10日至10月29日先后借钱向这家食品商行经营者汇款人民币共计15万元购买保健品。然而,钱汇过去了,保健品却到货很慢。直到2019年4月17日,忍无可忍的余女士前往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投诉。

      “我至今只领取了3万元的保健品。”不仅如此,余女士还表示,服用已经到货的该保健品后,并没有明显效果。

      如今,商行经营者已人去楼空,余女士的钱货问题无法解决。为此,她向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助找到经营者领取保健品。

      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调查了解情况。经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显示,该批次保健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经营者的手机通知到消委会接受调查、调解,经营者拒绝接受调解。消委工作人员又想尽办法多次联系生产销售该保健产品的某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得知经营者既是该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又是该公司的员工,公司掌握着经营者的销售款。内江市消委会要求生物公司派人到内江市消委会协助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经消委会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该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前退还消费者余女士人民币9万元,且一次性提供给余女士需要的3万元的保健品。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剑分析,本案中,消费者认为涉案保健品与经营者宣传的功效不符,服用后没有明显效果,在最后一次购买该保健品一年半之后才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因此,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经营者销售案涉保健品时进行了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消费者的投诉事由能否成立的关键。

      内江市消委会在处理本案时,经调查发现,涉案保健品具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就形式要件而言属于合法产品,消费者称经营者口头宣传该保健品能够治好多种疑难杂症,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之时间久远,取证困难,维权难度较大,也许正是因为这一原因,经营者显得“有恃无恐”,多次拒绝调解。内江市消委会在经营者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侧面迂回,通过做该保健品生产者的工作,促成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和解,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保障保健品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协助维护保健品市场合法有序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四川省各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9409件,解决38696件,投诉解决率98.1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939.1万元,其中商品、服务的质量问题仍居投诉总量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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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0 16:01:2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购买保健品碰“坑”怎么办?近年来,保健品市场规模呈快速扩张趋势,但保健品市场鱼龙混杂,保健品质量良莠不齐,特别是针对中老年人进行的保健品推销中,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打擦边球”的现象较为突出,消费纠纷时常发生。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的消费者余女士就经历了这样一起事件。

      内江市市中区某食品商行常年组织中老年人到成都、重庆、大连等地,以旅游会销的方式,口头宣传所售保健品能够治好肾衰竭、肺癌、红斑狼疮等各种疑难杂症。“如果介绍其他人购买该产品,还可以获得提成。”余女士说。

      余女士表示,由于她在2015年患上肾病综合症,多方求医无法痊愈,所以于2017年6月10日至10月29日先后借钱向这家食品商行经营者汇款人民币共计15万元购买保健品。然而,钱汇过去了,保健品却到货很慢。直到2019年4月17日,忍无可忍的余女士前往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投诉。

      “我至今只领取了3万元的保健品。”不仅如此,余女士还表示,服用已经到货的该保健品后,并没有明显效果。

      如今,商行经营者已人去楼空,余女士的钱货问题无法解决。为此,她向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助找到经营者领取保健品。

      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调查了解情况。经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显示,该批次保健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经营者的手机通知到消委会接受调查、调解,经营者拒绝接受调解。消委工作人员又想尽办法多次联系生产销售该保健产品的某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得知经营者既是该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又是该公司的员工,公司掌握着经营者的销售款。内江市消委会要求生物公司派人到内江市消委会协助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经消委会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该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前退还消费者余女士人民币9万元,且一次性提供给余女士需要的3万元的保健品。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剑分析,本案中,消费者认为涉案保健品与经营者宣传的功效不符,服用后没有明显效果,在最后一次购买该保健品一年半之后才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因此,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经营者销售案涉保健品时进行了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消费者的投诉事由能否成立的关键。

      内江市消委会在处理本案时,经调查发现,涉案保健品具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就形式要件而言属于合法产品,消费者称经营者口头宣传该保健品能够治好多种疑难杂症,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之时间久远,取证困难,维权难度较大,也许正是因为这一原因,经营者显得“有恃无恐”,多次拒绝调解。内江市消委会在经营者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侧面迂回,通过做该保健品生产者的工作,促成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和解,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保障保健品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协助维护保健品市场合法有序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四川省各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9409件,解决38696件,投诉解决率98.1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939.1万元,其中商品、服务的质量问题仍居投诉总量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