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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课老师频频换 要求退款被拒绝

    2020-08-14 10:13:32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老师频繁更换、不满意时退款难、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对于教育培训行业的种种乱象,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一直在敦促经营者自查并改正不合理做法。近日,记者就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案例。

      2018年11月10日,成都市温江区某大学学生参加某教育培训机构的德语培训课程,缴纳了18760元。但在学习过程中,该培训机构频繁更换老师,而且越换水平越差,远达不到原先老师的教学水准,学生们遂要求退费。但培训机构以课时过半为由不予退费,无奈之下学生们将该培训机构投诉至温江区消协,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9年7月24日上午,温江区消协工作人员协同温江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前往该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调查,针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逐一核实。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并依据《消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该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了四条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点评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国兵:《消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次案件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较多,问题涉及法律条款也多,其主要症结还是集中在是否诚信经营和服务质量好坏上。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诚实信用是经营者长远发展的基础,本案的纠纷也源于诚信问题,消费者报名参加培训是建立在该培训机构承诺提供的教学服务达到消费者的要求,然而在培训过程中频繁调换老师,使学习效果严重下降,培训机构此举首先就背离了诚信原则,从而引起退款纠纷。

      《消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这是对经营者服务质量的要求,联系到本案例,消费者与该教育培训机构的消费关系是建立在对该机构所承诺提供的服务认可的基础上的,作为经营者一方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相应质量的教学服务,然而,随着经营者频换老师,导致培训质量下降,有违先前承诺,经营者一方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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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4 10:13:32

      本报记者 马工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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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0日,成都市温江区某大学学生参加某教育培训机构的德语培训课程,缴纳了18760元。但在学习过程中,该培训机构频繁更换老师,而且越换水平越差,远达不到原先老师的教学水准,学生们遂要求退费。但培训机构以课时过半为由不予退费,无奈之下学生们将该培训机构投诉至温江区消协,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9年7月24日上午,温江区消协工作人员协同温江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前往该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调查,针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逐一核实。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并依据《消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该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了四条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点评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国兵:《消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次案件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较多,问题涉及法律条款也多,其主要症结还是集中在是否诚信经营和服务质量好坏上。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诚实信用是经营者长远发展的基础,本案的纠纷也源于诚信问题,消费者报名参加培训是建立在该培训机构承诺提供的教学服务达到消费者的要求,然而在培训过程中频繁调换老师,使学习效果严重下降,培训机构此举首先就背离了诚信原则,从而引起退款纠纷。

      《消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这是对经营者服务质量的要求,联系到本案例,消费者与该教育培训机构的消费关系是建立在对该机构所承诺提供的服务认可的基础上的,作为经营者一方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相应质量的教学服务,然而,随着经营者频换老师,导致培训质量下降,有违先前承诺,经营者一方应当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