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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消费引纠纷 消委维权调解获退款

    2022-07-28 17:17:54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上网课、社交软件、爱好交流……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越来越普及,但对网上消费行为缺乏一定的判断力。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1年9月19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一位年仅11岁的孩子私下在富顺县琵琶镇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198元的智能手机。孩子的家长黄先生很快发现,遂到该店以孩子是未成年人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商家因该手机已被激活拒绝退款,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9月22日,家长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并提出:退还手机折旧后的部分费用。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琵琶分会接到投诉后,琵琶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对此事展开调查。经过询问,黄先生认为,消费者才11岁,属于未成年人,在消费观念上缺乏理性,在购买行为上缺乏一定的选择力和判断力。作为经营者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许可下,不应该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这样的高价值商品。商家表示,这位孩子是自愿购买该手机的,无人强迫,且该手机已经拆封使用,手机表面已有明显划痕,外包装也已经被孩子销毁,不符合退货退款条件。

      工作人员认为,该消费者目前11周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该得到监护人的追认后方才有效。在此案中,消费者的父母不能接受1198元的购机费,因此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未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故其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购买手机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也应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投诉人(消费者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商家将手机购买费用退还,但因该手机已被激活,无法再按新品出售,对孩子私自购买手机的行为,投诉人也存在疏忽,应对商家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经工作人员调解和多次解释后,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对该手机扣除298元折旧费后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即收回售卖手机并退还消费者900元。投诉人表示满意该调解结果。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投诉人(消费者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商家将手机购买费用退还,但因该手机已被激活,无法再按新品出售,对孩子私自购买手机的行为,投诉人也有存在疏忽,应对商家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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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8 17:17:54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上网课、社交软件、爱好交流……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越来越普及,但对网上消费行为缺乏一定的判断力。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1年9月19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一位年仅11岁的孩子私下在富顺县琵琶镇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198元的智能手机。孩子的家长黄先生很快发现,遂到该店以孩子是未成年人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商家因该手机已被激活拒绝退款,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9月22日,家长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并提出:退还手机折旧后的部分费用。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琵琶分会接到投诉后,琵琶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对此事展开调查。经过询问,黄先生认为,消费者才11岁,属于未成年人,在消费观念上缺乏理性,在购买行为上缺乏一定的选择力和判断力。作为经营者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许可下,不应该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这样的高价值商品。商家表示,这位孩子是自愿购买该手机的,无人强迫,且该手机已经拆封使用,手机表面已有明显划痕,外包装也已经被孩子销毁,不符合退货退款条件。

      工作人员认为,该消费者目前11周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该得到监护人的追认后方才有效。在此案中,消费者的父母不能接受1198元的购机费,因此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未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故其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购买手机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也应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投诉人(消费者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商家将手机购买费用退还,但因该手机已被激活,无法再按新品出售,对孩子私自购买手机的行为,投诉人也存在疏忽,应对商家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经工作人员调解和多次解释后,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对该手机扣除298元折旧费后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即收回售卖手机并退还消费者900元。投诉人表示满意该调解结果。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投诉人(消费者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商家将手机购买费用退还,但因该手机已被激活,无法再按新品出售,对孩子私自购买手机的行为,投诉人也有存在疏忽,应对商家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