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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主体是谁?谁来赔伤者损失?

    2024-06-17 19:26:46 来源:西部经济网

            彭某(被告)于20236月经人介绍到某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并在包工头王某的木工班组从事木工工作。

    案涉工程由某路桥公司总承包,路桥公司将工程项目中的1-3号楼部分土建作业的劳务分包给新A公司(原告),新A公司将案涉工程的木工劳务分包给王某进行施工,彭某作为王某木工班组的一员,在该项目工地1号楼做工时受伤,手指骨折。

    A公司不同意进行工伤赔付,彭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要求新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经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新A公司承担彭某在某安置房建设项目做工的用工主体责任。

    A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来自云南省,考虑到时间、地域及诉讼成本,法官积极与双方代理人进行沟通,希望将后续的赔付问题一并在本案进行处理,避免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后,彭某再进行工伤鉴定、仲裁和诉讼,减少双方诉累。新A公司考虑后认可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对赔付金额尚未协商一致。

    庭审当天,新A公司系通过网上庭审形式参与诉讼,彭某及其代理人到达了庭审现场。

    庭前调解中,双方对一次性赔付金额分歧较大。

    法官听后耐心向新A公司释法明理,经过不到一个小时的调解,新A公司同意于2024630日前参照工伤保险赔付标准一次性支付彭某5万元,彭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主张,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至此了结。

    延伸了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一步,蒲江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继续做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工作,提升审判质效,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解纷,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蒲江法院 张爱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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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某(被告)于20236月经人介绍到某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并在包工头王某的木工班组从事木工工作。

    案涉工程由某路桥公司总承包,路桥公司将工程项目中的1-3号楼部分土建作业的劳务分包给新A公司(原告),新A公司将案涉工程的木工劳务分包给王某进行施工,彭某作为王某木工班组的一员,在该项目工地1号楼做工时受伤,手指骨折。

    A公司不同意进行工伤赔付,彭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要求新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经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新A公司承担彭某在某安置房建设项目做工的用工主体责任。

    A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来自云南省,考虑到时间、地域及诉讼成本,法官积极与双方代理人进行沟通,希望将后续的赔付问题一并在本案进行处理,避免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后,彭某再进行工伤鉴定、仲裁和诉讼,减少双方诉累。新A公司考虑后认可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对赔付金额尚未协商一致。

    庭审当天,新A公司系通过网上庭审形式参与诉讼,彭某及其代理人到达了庭审现场。

    庭前调解中,双方对一次性赔付金额分歧较大。

    法官听后耐心向新A公司释法明理,经过不到一个小时的调解,新A公司同意于2024630日前参照工伤保险赔付标准一次性支付彭某5万元,彭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主张,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至此了结。

    延伸了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一步,蒲江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继续做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工作,提升审判质效,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解纷,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蒲江法院 张爱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