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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砖工人受伤,损失谁来承担?

    2024-06-27 15:35:58 来源:西部经济网

    20234月,李某(被告)雇佣周某(原告)进入成都某工程公司(被告)承包的装修工程进行搬运工作。某日,周某工作时因桥板滑落摔伤,被送往医院检查并治疗。

    20237月,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20243月,周某以健康权被侵害为由起诉李某、成都某工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3.8万余元。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两位被告均认为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包工头李某认为,周某与成都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应对周某受伤承担责任,且本案中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周某。成都某工程公司则认为,周某与成都某工程公司之间不具备雇佣关系,不应对周某受伤承担责任。

    为促进纠纷一次性化解,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李某与成都某工程公司的合作非长期固定模式,具有临时性,李某自备施工设备,成都某工程公司不对李某完成工作的方式、过程进行管控,也不直接对李某及其他参与人员进行管理,只对李某等人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向李某结算报酬,成都某工程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具有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管理、指示关系,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而周某等人接受李某的安排到工地工作,并由李某定期发放工资,建立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未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周某作为提供劳务者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却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之规定,成都某工程公司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李某作为施工人,在人员选任上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各方当事人正确认识了自身的过错并自愿承担应有的责任,李某和成都某工程公司均同意分别承担赔偿款4.5万元,包工头李某当场支付赔偿款,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公司会因为“习惯”“便利”“便宜”等原因选择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不符的承揽人接收工作,但选择不合规的承揽人会大大增加工程中发生事故的概率,造成本不必要的人员受伤,在此提醒相关公司在选用承揽人时尽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有防护意识的团队。务工人员在工作时,应当更加关注安全问题,做好防护,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在伤害发生后,应当主张自己的权利,减少损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蒲江法院 杨宝艳、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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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7 15:35:58 来源:西部经济网

    20234月,李某(被告)雇佣周某(原告)进入成都某工程公司(被告)承包的装修工程进行搬运工作。某日,周某工作时因桥板滑落摔伤,被送往医院检查并治疗。

    20237月,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20243月,周某以健康权被侵害为由起诉李某、成都某工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3.8万余元。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两位被告均认为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包工头李某认为,周某与成都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应对周某受伤承担责任,且本案中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周某。成都某工程公司则认为,周某与成都某工程公司之间不具备雇佣关系,不应对周某受伤承担责任。

    为促进纠纷一次性化解,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李某与成都某工程公司的合作非长期固定模式,具有临时性,李某自备施工设备,成都某工程公司不对李某完成工作的方式、过程进行管控,也不直接对李某及其他参与人员进行管理,只对李某等人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向李某结算报酬,成都某工程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具有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管理、指示关系,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而周某等人接受李某的安排到工地工作,并由李某定期发放工资,建立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未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周某作为提供劳务者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却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之规定,成都某工程公司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李某作为施工人,在人员选任上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各方当事人正确认识了自身的过错并自愿承担应有的责任,李某和成都某工程公司均同意分别承担赔偿款4.5万元,包工头李某当场支付赔偿款,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公司会因为“习惯”“便利”“便宜”等原因选择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不符的承揽人接收工作,但选择不合规的承揽人会大大增加工程中发生事故的概率,造成本不必要的人员受伤,在此提醒相关公司在选用承揽人时尽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有防护意识的团队。务工人员在工作时,应当更加关注安全问题,做好防护,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在伤害发生后,应当主张自己的权利,减少损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蒲江法院 杨宝艳、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