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时政
  • /
  • 要闻
  • /

    “春雷行动2022”进行时 成都高新区“七提醒” 护航年关网络交易市场稳定秩序

    2022-01-18 14:48:49

      年关将至,正是网络交易活跃时期。为护航春节期间网络交易市场秩序持续稳定,持续深化“春雷行动2022”专项整治行动,成都高新区特向辖区内网络交易市场主体发出以下提醒:

      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平台内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三、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开展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四、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及商业营销宣传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发布商业广告,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自觉抵制、杜绝各类违法违规广告等宣传行为。

      例:

      (一)严禁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进行广告代言;

      (二)严禁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宣传欺骗消费者。

      (三)严禁发布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

      五、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活禽交易活动和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凡含有销售野生动物、活禽交易的信息,须一律删除或关闭。

      六、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七、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时政
  • /
  • 要闻
  • /

    “春雷行动2022”进行时 成都高新区“七提醒” 护航年关网络交易市场稳定秩序

    2022-01-18 14:48:49

      年关将至,正是网络交易活跃时期。为护航春节期间网络交易市场秩序持续稳定,持续深化“春雷行动2022”专项整治行动,成都高新区特向辖区内网络交易市场主体发出以下提醒:

      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平台内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三、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开展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四、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及商业营销宣传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发布商业广告,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自觉抵制、杜绝各类违法违规广告等宣传行为。

      例:

      (一)严禁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进行广告代言;

      (二)严禁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宣传欺骗消费者。

      (三)严禁发布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

      五、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活禽交易活动和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凡含有销售野生动物、活禽交易的信息,须一律删除或关闭。

      六、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七、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