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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结账“四舍五入” 网友“较真”商家退钱

    2020-04-01 16:26:2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个别超市、饭店采取“四舍五入”的收费方式,是否让你不太满意又懒得较这个真?四川资阳消费者李先生买袜子被商家“四舍五入”多付了五角钱后,在网上吐槽,引起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委会的重视,认定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记者近日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该案例入选了2019年四川省十大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2019年4月6日下午,资阳市安岳县消费者李先生带着妻女在安岳县城某超市半打袜店购买了一条女童内裤,总价24.5元。然而,收银结账时,该袜店微信支付方式显示应付25元,零头五角通过四舍五入后多收5角,消费者对此当场提出了异议,但仍然按25元结了账。

      4月6日当晚,网友“金哥哥”在资阳当地论坛发帖,对这家袜店收银“四舍五入”后5角零头收1元的做法进行了吐槽,由此引发舆情。

      4月8日,资阳市安岳县中央时代广场内超市名为“半打袜”的服饰店店员解释说,店内服饰标价基本都是以元为单位的整数,但因为部分商品打折便产生了零头,所以按角为单位四舍五入。店员表示,“4角及以下就不收了,5角及以上就收1块。”“这个事我也向上面反映了,但还没有得到回复。”

      4月9日上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和安岳县消委会接到舆情通报后,立刻通知该超市经理到办公室进一步了解情况。超市负责人称,该做法是外租经销商的行为,与超市无关。消委会工作人员当场指出,超市内商家收银员并未预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擅自进行“四舍五入”,规范商户经营行为超市经营者也是有义务的。

      《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了商家必须明码标价,不得“低标高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商家擅自四舍五入多收消费者钱款,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该超市负责人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表示立即进行改正,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将商家多收的五角钱退回给消费者,并通过网友发帖的当地论坛向消费者进行了公开道歉。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艳分析,《消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一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第三,消费者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第四,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

      本案中,虽然涉案金额小,但是明显呈现出不公平的支付对价行为,消费者心理上被强制的感受是显而易见的。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的核心,即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不论金额的大小。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

      资阳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商家这种“四舍五入”收款方式的行为在很多行业都普遍存在,其实是一种行业潜规则。商家可以让利不收取零头,但不能以四舍五入方式变相提价,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此,消委会也提醒消费者,从节约公共资源、降低维权成本及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考虑,今后遇到类似小额纠纷,建议消费者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要保留好收银小票或电子支付凭证,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消委会进行投诉,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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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结账“四舍五入” 网友“较真”商家退钱

    2020-04-01 16:26:2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个别超市、饭店采取“四舍五入”的收费方式,是否让你不太满意又懒得较这个真?四川资阳消费者李先生买袜子被商家“四舍五入”多付了五角钱后,在网上吐槽,引起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委会的重视,认定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记者近日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该案例入选了2019年四川省十大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2019年4月6日下午,资阳市安岳县消费者李先生带着妻女在安岳县城某超市半打袜店购买了一条女童内裤,总价24.5元。然而,收银结账时,该袜店微信支付方式显示应付25元,零头五角通过四舍五入后多收5角,消费者对此当场提出了异议,但仍然按25元结了账。

      4月6日当晚,网友“金哥哥”在资阳当地论坛发帖,对这家袜店收银“四舍五入”后5角零头收1元的做法进行了吐槽,由此引发舆情。

      4月8日,资阳市安岳县中央时代广场内超市名为“半打袜”的服饰店店员解释说,店内服饰标价基本都是以元为单位的整数,但因为部分商品打折便产生了零头,所以按角为单位四舍五入。店员表示,“4角及以下就不收了,5角及以上就收1块。”“这个事我也向上面反映了,但还没有得到回复。”

      4月9日上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和安岳县消委会接到舆情通报后,立刻通知该超市经理到办公室进一步了解情况。超市负责人称,该做法是外租经销商的行为,与超市无关。消委会工作人员当场指出,超市内商家收银员并未预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擅自进行“四舍五入”,规范商户经营行为超市经营者也是有义务的。

      《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了商家必须明码标价,不得“低标高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商家擅自四舍五入多收消费者钱款,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该超市负责人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表示立即进行改正,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将商家多收的五角钱退回给消费者,并通过网友发帖的当地论坛向消费者进行了公开道歉。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艳分析,《消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一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第三,消费者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第四,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

      本案中,虽然涉案金额小,但是明显呈现出不公平的支付对价行为,消费者心理上被强制的感受是显而易见的。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的核心,即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不论金额的大小。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

      资阳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商家这种“四舍五入”收款方式的行为在很多行业都普遍存在,其实是一种行业潜规则。商家可以让利不收取零头,但不能以四舍五入方式变相提价,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此,消委会也提醒消费者,从节约公共资源、降低维权成本及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考虑,今后遇到类似小额纠纷,建议消费者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要保留好收银小票或电子支付凭证,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消委会进行投诉,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